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解决人民群众“急愁难盼”问题,切实把司法为民宗旨落实到工作中,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上级法院有关文件的指示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在诉讼服务大厅公示诉讼费退费范围、流程等信息,广泛宣传“胜诉即退费”的工作举措。
第二条 诉讼服务中心在送达诉讼费交费通知时, 一 并向当事人送达退费银行账号确认书,并做好释明工作,指导当事人准确、如实填写胜诉退费确认书。
第三条 当事人交费后及时将发票附联粘贴好随卷移送给案件承办人,退费阶段无需当事人提供诉讼费发票。
第四条 胜诉退费工作应达到“一次、全案、全额” 的标准。案件承办人应主动为胜诉当事人启动退费流程,法律文书生效后立即办理退费,当日到账。
第五条 简化审批流程,法官提起→庭室负责人审批→财务出纳转账至当事人账户。
第六条 法官网上提交退费申请后, 当日即将退费纸质材料移交财务出纳,完善财务账簿及手续。
第七条 胜诉当事人自愿承担诉讼费的,法院予以确认;同意由败诉方向其直接支付诉讼费的,法院依法准许。
第八条 败诉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执行局应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诉讼费用执行工作,加大强制执行力度。
第九条 不得要求当事人到执行阶段一并处理诉讼费,做到应退尽退、应早尽早。
第十条 将退费情况纳入部门考核、干警绩效考核范围,对逾期仍未整改到位,存在违法违规退费行为的,及时启动问责程序。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