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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网上立案容缺受理 实施细则(试行)

2022-09-20 14:51
来源: 本院
作者: 本院    浏览: 501

网上立案工作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网上立案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加快推进诉讼服务中心现代化建设,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诉服务,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诉累,进一步提升网上立案工作规范化水平,结合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网上立案容缺受理机制是指对立案基本条件具备、主体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部分次要申请材料欠缺的立案机制。对原告或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案件、小额诉讼案件及系列案,允许网上立案申请人在提交网上立案申请时,只上传起诉状(申请书)、当事人的主体材料、诉请的主要依据以及能确定管辖法院的材料,其他涉及实体争议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执行依据中记载事实理由的页面、不必要的评估报告等材料可不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

第二条  实行网上立案的案件类型为一审民商事、知识产权、执行、民商事再审案件等。条件许可的,可探索其他类型案件的网上立案。

第三条  针对普通民商事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立案平台只上传起诉书、当事人的主体材料、主合同、与管辖争议有关的材料及证据清单。针对执行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立案平台只上传交申请书、主体材料和申请执行依据的首页和主文。可容缺的材料如下: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交、收货凭证;(2)货款收支凭证;(3)拖欠货款的证据;(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5)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以及相应凭证。

2.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借款合同关系以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的证据:(1)借款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2)抵押合同、抵押物权属证明、抵押登记情况的证据;(3)保证合同或者保函;(4)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者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出质登记的证据。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发放借款的证据;(2)还本付息的证据。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目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加工承揽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定作物完成的数量、质量和支付价款等证据。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股权转让合同关系的证据:(1)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2)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出资)的证据。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出让或者接受股权(出资)的证据;(2)出资证明、股东名册;(3)公司管理权转移的证据;(4)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合伙纠纷可容缺的材料

1.合伙人出资形式、出资数额的证据

2.退伙协议以及退伙清算的证据

3.会计帐册以及合伙财产状况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交付房屋和支付购房款的证据;(2)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3)办理过户手续或者未能过户的原因、理由的证据;(4)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5)出卖出租房屋的:提前通知承租人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6)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的证据。

2.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要求承租人提前退房的证据; (2)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接受房屋或者拒交迟交租金、 私自拆改房屋、擅自转租转借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证据; (3)出租房屋毁损或者倒塌而出租人拒绝修缮的证据。

2.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不动产权属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不动产产权证以及通过继承、赠与、买卖、抵押、典当取得不动产产权的证据

2.不动产使用情况的证据

3.改建、扩建、新建或者增添附属物的:报建、审批、施工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的部分证据: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支付购房款数额、时间、方式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购房款的证据;(2)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未能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理由的证据;(3)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情况或者提出异议的证据。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等证据

2.委托拆迁的:委托拆迁合同、协议

3.被拆迁建筑物的面积、结构、附属物等证据

4.被拆迁人家庭人员户籍材料

5.被拆迁人已经回迁的:回迁房屋状况的证据

6.支付或者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证据

第四条  对于到本院诉讼服务窗口线上或者线下申请民商事一审、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财产保全、执行恢复、执行异议、申请民事再审等立案的企业或群众,首次接收案件的窗口干警需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提供的材料,或者缺失的材料,避免当事人立案时出现来回跑”“重复跑”“多次跑等问题。符合容缺机制规定的,应予以登记立案;容缺的材料可在审理时,在做补充。对不符合立案容缺机制的案件,应当予以释明,补齐材料。

第五条  实施细则(试行)由本院审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实施。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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