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方便群众诉讼,减少群众诉累,提高办案效率,根据法庭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根据案件需要,点军区人民法院桥边法庭建立诉讼服务站和法官联络点,每月开展一次巡回审判。便民巡回审判,在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或巡回审判点,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
第二条 在巡回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如果该请求符合起诉立案条件,由巡回审判的工作人员就地立案,双方当事人同意口头答辩的,可以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就地审理。当即开庭确有困难的,应当在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后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三条 当事人到桥边法庭申请立案的下列案件,可以由案件承办人确定巡回审理:
(一)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或相邻住所地且交通不便的;
(二)涉及老年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案件或一方当事人年老体病、身体残疾等原因难以到庭参加诉讼的;
(三)确实能够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且便利当事人举证质证的;
(四)涉及农村土地、宅基地、房屋、婚姻家庭、赡养、析产、民间借贷、相邻关系等比较典型并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民事案件;
(五)对教育、引导和规范公民行为和企业依法经营等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案件;
(六)其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进行巡回审理的案件。
第四条 下列案件不应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
(一)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二)存在司法安全隐患的案件;
(三)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不适合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审理的案件。
第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巡回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在一个半月内审理终结。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一般民事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适用普通程序巡回审理的案件,审判点所在地有本院聘请的人民陪审员的,立案时应当决定由本院的审判员和当地的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第六条 巡回审判的工作方式:
(一)就地受理。在巡回审理期间,遇到人民群众要求起诉立案的,如果该请求符合立案条件,可以当即受理起诉;可以立即进行审理的,应当当即审理。就地受理的案件必须及时补办立案手续。
(二)就地调解。巡回审理的案件要就地开展调解工作,通过邀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综合运用法律、道德伦理和乡风民俗,尽可能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三)就地开庭。要坚持深入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基层组织所在地或者其他方便群众旁听庭审的地点,公开开庭审理案件。
(四)就地宣判。巡回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到案发当地进行宣判。对教育、规范、引导公民行为具有典型积极意义的其他案件,也可以到当地进行宣判,并做好释法息诉工作。宣判时应当邀请当地群众旁听。
(五)就地接访。在巡回审理过程中,遇有人民群众信访的,合议庭或承办法官要耐心接待。对人民群众诉求合理的,要及时帮助解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将巡回审判与多元解纷机制相结合。巡回审理的案件在开庭时应当先行调解,并通过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巡回审判、参与调解,帮助、指导驻点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在巡回审判中主动履行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责,形成纠纷解决协调机制。
第八条 将巡回审判与矛盾排查基层维稳相结合。在巡回审判中,要积极深入巡回审判点排查矛盾纠纷,不断加强与当地群众的沟通交流和与基层组织的协同配合,了解和掌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源头性的问题,分析矛盾纠纷的动向,及时向区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通报,并协助基层组织化解排查出的矛盾纠纷。
第九条 将巡回审判与普法宣传相结合。应当选取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或者当地多发、易发的矛盾纠纷开展巡回开庭、巡回调解工作,将普法工作融入巡回审判工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同时,不断加强对巡回审判工作的宣传,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