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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自动生成和推送机制的规定

2023-02-17 15:15
来源: 本院
作者: 本院    浏览: 225

进一步减轻当事人诉累,有效降低诉讼执行成本,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实现,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自动生成和即时推送是指裁判文书生效后,由审判人员在办案系统录入生效时间等信息,办案系统自动生成裁判文书生效证明文本,审判人员以电子送达方式即时推送给相关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方便当事人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条 案件承办人为确认裁判文书生效的责任人,并负责做好裁判文书生效信息的录入与生效证明的送达。

承办人负责自行或者组织审判辅助人员,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三日内将生效信息录入办案系统并送达生效证明。生效信息应当经承办法官审核,确保准确无误。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确认裁判文书生效:

(一)判决结案的,裁判文书已向当事人及代理人全部送达,且上诉期限已届满,没有上诉的;

(二)调解结案的,调解书已向当事人及代理人全部送达或者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且已签名或者盖章的。调解结案的,不需送达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第四条 承办人在收到上诉材料后第一时间在办案系统录入上诉信息,以确保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信息准确无误。承办人在上诉期内未收到当事人上诉状的,应在上诉期满后 3 日内联系当事人确认上诉情况,避免当事人将上诉状直接提交到二审法院,导致误认为一审文书已生效情形的发生。

第五条 生效信息提交完成后,选择打印生效证明,系统自动生成生效证明,电子签章完成后,生效证明自动进入电子卷宗,并自动导入电子送达平台。

第六条 为督促义务人自动履行、积极履行,承办法官可在自动生成的涉企案件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中增加《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相关内容,说明履行义务的强制性、逾期履行的法律后果及后续执行风险,引导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条 执行案件立案时,申请执行人因未收到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而无法提供的,立案庭应当通过系统查询、提请部门协助等方式获取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给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便利。

第八条 为保障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自动推送工作的顺利推行,促进办案人员及时、准确录入裁判文书生效信息并即时推送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将相关工作纳入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同时纳入审务督查范围,审管办定期抽查裁判文书生效证明推送情况,并予以通报。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生效裁判被再审改判的,出具再审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原生效裁判经再审改判或被撤销的,已出具的原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自作出改判或撤销决定之日起,自行失效。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