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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点”说法 | “取”自己的快递,为何被判盗窃?

2025-07-15 17:58
来源: 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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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以为“天衣无缝”?实则“掩耳盗铃”!近日,一桩利用快递拒收流程漏洞实施盗窃的案件尘埃落定,小黄(化名)的小聪明,换来的是法律的制裁。


案件简介

月黑风高之夜,万籁俱寂之时,居民小黄拖着疲惫身躯走在回家的路上。走过小区快递站的时候,发现在窗台上赫然摆着一把钥匙。脑袋里迅速产生了一个“好”点子。他急忙跑回去,在网上下单了一款手表,快递到后,快递员多次致电派送,小黄故意不接,包裹遂被存入快递站。深夜,他悄悄摸到快递站,开锁、拆包、取表、重封。几天后,包裹因“无人认领”,被系统认定为“拒收”自动退回商家。看着手上的手表和手机上的退款,小黄心里是又紧张又激动。

人心不足蛇吞象。尝到甜头的小黄又盯上了新款苹果手机,这次他还提前准备了一部一模一样的模型机。他用同样的流程,同样的手法,用模型机替换出真手机,仔细封好包裹,等待包裹被系统自动退回。

然而,商家发现退回来的包裹重量不对劲,于是连忙联系快递公司调取监控录像,小黄深夜潜入、拆包调换的过程被拍得一清二楚,商家随即报案,小黄最终落入法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小黄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说法

网络购物在当今社会十分普遍,网络平台往往会设置“七天无理由退货”、“货到付款”等政策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督促商家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但是消费者不应滥用该权利,更不应利用此类漏洞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本案中,小黄妄图以“拒收退件”为盗窃披上合法外衣,实际上只是掩耳盗铃的徒劳,其行为系以秘密窃取的形式进行,目的是获得不法利益,已触犯刑法。本案判决向社会公众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任何侵犯他人财产权、破坏社会秩序和诚信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