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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国家安全教育日】当心,间谍可能就在你“身边”!

2022-04-18 09:29
来源: 本院
作者: 本院    浏览: 2293

   “间谍”是什么?

     是谍战大片里高大英勇、智力超群,将“无间道”幻化于股掌的“常胜将军”?

     No,现时代的“间谍”隐蔽性强,存在感弱,但破坏力极大。他们没有把奸诈狡猾写在脸上,但所做作为却处处危害国家安全。他们,很可能就在你我“身边”!

【案例一】军事信息发空间,随意传播受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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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网民在QQ空间发布1条敏感信息,经查,某市机场航务科调度室职工董某,在工作中得知了关于军事调度、机场警戒等方面的敏感信息。出于炫耀心理,将该信息在个人QQ空间发布,并在上网聊天过程中告知了3位网友。经鉴定,董某泄露的信息属绝密级国家秘密。案件发生后,董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案件透析:晒图需谨慎,你的某些好友可能就是潜伏的“间谍”!工作和生活中,我们应避免拍摄涉密照片,切不可在无形中成为“间谍”的另一双眼!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案例二】“缅甸北部”遍地传,文化侵入诱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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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某,以其阳光帅气的形象和翻唱歌曲火遍各视频App,许多网民对其赞赏连连。但后经网信办提醒,李某某实为缅北电信诈骗人员,靠视频诱导国民前往缅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除李某某外,我们身边还有许多境外从事电信诈骗的人员活跃在视频软件,依靠发布境外看似优渥的生活日常等虚假视频,吸引眼球、诱导偷渡并实施境外犯罪活动。

     案件透析:互联网可以扩充认识世界的方式,但面对境外“潜移默化”的文化侵入,我们一定要保持头脑清醒,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切不可被劣质境外文化“pua”,从而出卖国家信息、危害国家安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三】发表言论别违法,造谣生事定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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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某网站出现大量歪曲、捏造事实、引导舆论的文章,警方经调查发现一网名叫“飞翔”的网民在该网站非常活跃。“飞翔”在网站发布了大量歪曲、捏造事实的涉访文章,迅速被境内外媒体、网站大量刊发转载,严重损害国家形象,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案件透析:法律赋予了我们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公民在发表言论时可以随心所欲,甚至造谣生事。造谣传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威胁社会安全的表现。因此,公民在充分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自觉维护干净清朗的网络空间。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维护国家安全我们能做什么】

     1、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不触碰法律红线;

     2、保护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的线索;

     3、如实提供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等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4、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协助等。

    【生活中我们可以这样做】

     1、机关单位内外网不可混用,不得在内网电脑上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无线外接设备以及外单位的存储介质;

     2、及时更新杀毒软件,加强对病毒的防范,不把涉密信息随意发到互联网上;

     3、在微信朋友圈晒照片,时刻注意照片背景,不在军事基地、军用港口等地未经允许拍摄;

     4、表达爱国行为需谨慎,不受人挑唆,不在社交平台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和照片。

    【记住这个电话】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和线索,均可拨打以下电话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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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国家安全,你我携手同行!

     (以上案例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