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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八天转两万,分手能要回这笔钱吗?

2025-05-20 16:07
来源: 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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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3日,王先生和黄女士(化名)通过恋爱交友软件结识。次日,王先生便转账600元,附言“初次相遇,买点水果”;聊天过程中,得知黄女士即将过生日且计划出国旅游,王先生打算送一把太阳伞,却招致黄女士不满,聊天一度陷入尴尬。随后,黄女士主动向王先生透露,想要购买一个价值几万元的皮包,王先生为迎合黄女士,立刻化身“霸道总裁”,直接转账20002元,还称“万里挑一,成双成对”;黄女士生日当天,王先生又转账618元,并送上祝福,黄女士也向王先生回赠书法字画及衣服等物品。

接触一个月后,王先生感觉追求无果,便要求退还20002元。黄女士却表示拒绝并直接拉黑了他,彻底切断了所有联系。王先生无奈之下将黄女士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全部转账。

经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这三笔转账性质并不相同。600元的水果钱和618元的生日红包,金额不大且用途明确,属于恋爱期间增进感情的正常花费,分手后要求返没有法律依据。但20002元的转账大有不同:两人通过交友软件明确奔着恋爱而来,相识仅8天就转出远超一般日常开销的大额款项,王先生系普通上班族,每月收入在扣除固定房贷后仅5000元左右,这笔钱显然超出普通赠与范畴,应认定为以发展恋爱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黄女士虽辩称也向对方赠送同等价值的字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如今恋爱目的落空,黄女士取得该款项的行为就没有合法依据,应予以返还。

法官提醒

恋爱交往应以理性与真诚为基础。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看,倡导树立正确婚恋观,理性对待经济往来。交往期间互赠礼物有助于增进感情,但不提倡超出经济能力的大额消费,法律更禁止借婚恋之名索取财物牟利。

若双方最终未能建立婚恋关系,转账支出应综合考量相处时长、金额大小、收入水平等因素区分处理:日常小额互赠属正常情感表达,分手后无需返还;超出经济能力的大额转账,若附带恋爱或结婚目的,一旦关系终止,接受方应予以退还,否则有违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