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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游玩不慎摔伤,谁担责?

2023-09-04 10:21
来源: 本院
作者: 本院

夏色徐敛,蝉声已老

浪漫秋季已抵达

出门游玩成为不少市民的选择

而在游玩中,游客不慎摔倒致伤,景区是否该承担责任呢?

余某在某景区游玩,经过河道石墩时,在石墩水泥破损处被绊倒,致使右腿受伤,后被景区工作人员送至医院治疗。经检查,余某右膝关节外伤后积液,余某要求景区赔偿经济损失8914元未果,以致成诉。

景区辩称,在游客游玩前,已提前告知了安全注意事项,在余某受伤后,景区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立即将其送医就诊,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进入景区游玩,经营者应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从景区的举证情况看,并不能证明其在事发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对余某的损失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保障自身安全的义务。在经过河道石墩时,余某应预料到地面湿滑、容易摔倒的危险性,但其未尽到谨慎注意的安全义务,对事故发生亦有一定过错。

后经法院调解,该景区同意并现场给付余某经济损失3500元,余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旅游业各类游玩项目增多旅游业经营者应在项目服务过程中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游客安全须知,做好安全警示工作,定期排查风险隐患,必要时还需配备专业人员在意外发生时及时履行安全救助的义务。游玩本是一件愉悦身心的好事,游客在参与游玩活动中也应以保障自身安全为前提,在游玩前做好风险评估,注意到潜在的危险性,牢记安全第一的理念,千万莫让“舒心游”变成“闹心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