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点军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2018年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仍对对方存有怨气,且一直存在金钱债务纠纷。2021年5月22日凌晨,王某某因看到其继母张某与前妻胡某某的聊天转账记录后怒火中烧,便来到胡某某父母家门口,要求与胡某某商谈解决。胡某某因害怕未开门,王某某便随手捡起门口道场一洗衣棒捶打胡某某家大门及其停放在道场的白色“宝马”牌X3型轿车,后又捡起一砖头对该车辆实施打砸,其行为导致胡某某家大门玻璃、车辆引擎盖、前后挡风玻璃、前后大灯及部分车门等多处受损。2021年6月25日,经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受损部分总价值为人民币61492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案涉被损车辆属于婚前女方陪嫁财产,双方协议离婚时,该车也已明确约定归女方所有。王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书面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官提醒】
婚前财产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或解除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其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陪嫁的车辆或其他在结婚登记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或父母出资为个人购买的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
法律赋予公民缔结婚姻和解除婚姻的自由,选择结束婚姻也是放弃曾经迎接新生活的开始,一方无论是情谊难舍,还是存在财产、子女抚养等纠葛,都应当用理智的态度、通过法律手段冷静解决,这不仅是对过往感情的尊重,也是现代社会文明的体现和法律道德规范的要求。结束婚姻过程中一个幼稚的想法、一时酣畅淋漓的街头打砸,并不能摆脱离婚带来的烦恼和矛盾,反而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从失败的婚姻中吸取教训,冷静地处理好已经丢失的情感、协商好财产债务等问题,换个身份以父母的名义共同抚养好子女成长,才是对曾经美好感情的交代,对彼此最大的成全,对子女最好的呵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