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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离婚时,夫妻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2023-12-13 15:35
来源: 本院
作者: 本院

曾经如胶似漆的两人,走到婚姻分道扬镳的路口,本该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但有些夫妻为谋求更多财产,在离婚前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面对这种情形,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赵某与王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育有一女。2017年6月,赵某、王某的房屋、耕园地因项目建设被征迁,获得征迁补偿。同年9月,赵某搬至婚生女家中生活,与王某分居。因夫妻感情破裂,赵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通过取款、向张某(王某儿媳)转账的方式转移财产5899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王某在婚后生活中未能理智、和谐处理家庭矛盾致分居数年,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予以支持赵某离婚诉请。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征迁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王某在离婚诉讼期间,短短十几天内陆续取款、转账给其儿媳账户。庭审质证过程中,王某始称该款系外借给其儿媳,后又称用于投资农场,前后陈述矛盾,不能对款项的去向和用途做出合理的说明。

结合本案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法院认定王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以6:4的形式,对王某予以少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三)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提醒】

婚姻不易,“诚信”为本。本案中,王某在婚姻亮起红灯时使用“小聪明”转移财产,以期“私吞”更多财产“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为自身不当行为“买单”。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诚信”贯穿婚姻生活的每个阶段,不应将感情失利的不快转移到对共同财产的“非法谋求”。一旦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无法挽回,应相互尊重、坦诚相待,正视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如若发现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可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