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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执行智慧,变“执行不能”为“自行和解”

2021-08-10 11:39
来源: 本院
作者: 本院

8月5日下午,在点军区土城乡茅家店村委会会议室内,申请执行人罗某一手拿着撤诉申请,一边欢欣鼓舞掏出155元执行费递交给执行人员并连声感谢!被执行人刘某也终于面露喜色、如释重负。这究竟是一起怎样的矛盾纠纷,为何申请执行人不仅撤诉还愿意自行承担执行费,而被执行人“赔了厂房”却仍心甘情愿?

二人原是同村村民,十年前,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及及案外人朱某三人共同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协议》,约定刘某租用罗某和朱某承包的部分土地,用于建设厂房,从事经营活动,合同期限为十年。租赁协议签订后,刘某自行在该土地上兴建了厂房,先后用于经营打蜡厂和茶厂。合同期满后,由于双方事先未对租赁土地上兴建的厂房如何处理作出约定,且该厂房也一直未办理产权证,导致双方对案涉土地返还、厂房处置及租金支付等事宜产生争议。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考虑到本案涉及村民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及租赁土地上的房屋处置问题,一旦处理不好,申请执行人胜诉权无法实现,被执行人财产损耗太大,案外人朱某权利也会受损,既不符合“最小损害原则”,也不利于案结事了。因此,执行人员试图邀请村委会一起组织双方调解,并多次联系刘某邀其与罗某面对面交谈,共同协商解决办法。然而,刘某始终以在外地打工为由拒不配合,甚至赌气扬言要自行找人将房子拆除也绝不便宜了罗某……执行人员不厌其烦,除了不间断地电话沟通,还多次找到刘某之子,向其向其讲明利害关系,提出各种可行性处理方案,帮助其算清“经济账”,打开心结。

一来二往,刘某终于态度缓和了些,并主动露面解决问题。执行人员抓住机会,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并适时提出由双方自行找第三方介入,购买刘某厂房和罗某土地,帮助双方解决问题的方法,得到了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同时,为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彻底化解纠纷隐患,执行人员还提出邀请案外人朱某一起,将其与刘某之间的同类型纠纷一并化解。最终,在执行人员的见证下,第三方购买人与申请执行人罗某以及案外人朱某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并现场支付了转让款。收到转让款后,罗某向执行人员现场提交撤诉申请,并主动承担了执行费用,执行人员也第一时间解除了被执行人刘某的强制措施。纠纷解决了,土地和厂房也得以保全,多方都实现了互利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