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今天是:

“宜点”说法 | 一案看“隐名代理”的责任认定

2025-09-03 16:23
来源: 本院
    浏览: 1946

“我不知道你啥公司,是你叫我去干活的!”替人办事时,却没有告诉对方替谁办事,出了问题该由谁承担?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小李以个人名义找小王,让他带人给某碎石厂做设备整改。小王接到活后带着工人就开干。一个月之后,小王心想是该结账了,便在微信上询问小李工人工资啥时候结。小李倒是说得敞亮,以个人名义承诺:“最迟八号,钱肯定能到你账上。”然而,八号过了,小王和手下工人的工资还是没收到。

2025年1月,眼看着就要过年了,小王和工人们还没有收到钱,再次向小李催款,这时候小李才拿出某公司的营业执照,说“工资由公司春节前安排”,想把责任推给公司。小王不干,直言:“我压根不知道你啥公司,当初是你叫我去干活的,我就认你!”

小李想甩锅,小王偏不答应,催款没辙,小王直接把小李告上了法院,要求其个人支付劳务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李从发出邀约、商定工作、确认结算到作出付款承诺,全程均以其个人名义与原告小王进行沟通,从未披露其系代表某公司行事,也未告知小王其背后存在代理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在代理人(小李)未向第三人(小王)披露代理关系的情况下,第三人有权直接要求代理人承担责任;即使代理人后续披露了委托人(某公司)信息,第三人仍享有选择向代理人或委托人主张权利的权利。因此,小王依法享有选择权。

在诉讼中,小王已明确表示“我只认你(小李)”,即选择了向小李主张权利。依据《民法典》第926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人一旦选定相对人,即不得变更。

综上,法院结合查明的事实与法律规定,判决由小李个人承担向小王支付劳务费。


法官提醒

对受托人(如小李):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委托人)办事时,务必在交易之初向第三人明确亮明代理身份并披露委托人信息,避免因身份不明而承担个人责任。

对第三人(如小王): 与自称代表他人行事的交易方合作时,应主动要求查看授权委托书,核实对方代理权限和委托人身份,以明确责任主体,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