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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长江生态│“禁渔期”捕鱼?法院来说不!

2022-11-28 14:48
来源: 本院
作者: 本院

长江十年禁渔,捕捞就会违法!2018年1月1日起,长江宜昌城区段实行全面禁捕,但仍有人心存侥幸,利用各种工具进行违法偷捕。10月25日,点军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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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周某在宜昌市点军区一处长江水域分两次使用禁用的渔具渔法翻板勾(钓钩数量为8个,属于禁用渔具渔法)钓鱼,其第二次返回下钩水域再次钩到一条白鲢鱼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警方现场扣押周某使用的捕捞工具及渔获物白鲢鱼一条(7.45KG),并在其家中搜查扣押切段白鲢鱼一条(5.25KG)及翻板钩9副。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在长江禁渔期、禁渔区内,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禁用渔具渔法进行捕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认为被告人此次捕鱼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要求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且认罪认罚,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费用,认罪态度较好。因案件是七人制合议庭,本案将经七人制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

本案系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捕鱼的河段属长江禁捕水域,其生态环境保护至关重要。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禁止使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会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影响生态平衡,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严重侵害,违法犯罪人更要在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承担生态环境赔偿责任。再次提醒广大群众遵守禁渔期、禁渔区相关法律规定,远离非法捕捞,防止生态破坏,共建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