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今天是:

当前农村离婚案件的简析

2012-09-07 16:18
作者: 程智勇

   

农村离婚案件自身存在诸多的特点,有一些与城市离婚案件相比有明显的差异存在,能否妥善处理农村离婚案件,直接关系到当地的社会和谐问题。现将本人一些关于农村离婚案件的看法以及有关重点问题解决的办法提出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法庭近三年来审理农村离婚案件的基本情况

点军区人民法院桥边法庭的辖区是典型的城乡结合部,2010年、2011年、2012年上半年审结离婚案件为52件、64件、31件,分别占同期案件总数的57、66、60,在统计的147件离婚案件中,婚龄三年以下为20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13.6;当事人一方外出打工的92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62.58;女方做为原告起诉离婚的129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87.75;被告当事人下落不明,需公告的20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13.6

二、当前农村离婚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通过分析近三年的案件情况,可以注意到当前农村离婚案件,有以下四个明显特点:

(一)、闪结闪离离婚案件增多。在这一类案件中“80后”所占比例较大,这与“80后”所经历的特殊历史背景有关。他们大多是独生子女,以自我为中心,社会责任感和家庭责任感淡薄,缺乏忍让性、宽容度,而自我冲动较大,许多“80后”常常一见钟情,认识一两个月甚至几天便张罗结婚,而婚后发现对方缺点多多,并不如意,于是乎一场争吵后便马上离婚。

(二)、因出外打工导致长期分居而离婚的案件比例大。在现时期的农村,大量青年男女纷纷外出打工,长期的分居生活,双方缺乏感情的交流和沟通,难以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之有些青年留恋外面的生活,不思返家,并且产生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最后走到离婚的结局。

(三)、农村女性提出离婚的比例高。近年来农村“休夫”现象呈快速上升趋势。这表明农村的经济快速发展使妇女在家庭中依附于丈夫的现状发生了变化,妇女在经济上走向独立,社会地位得到了提高,使一些婚姻不幸的妇女敢于通过离婚来追求自己得到幸福生活。另外,社会的纷繁多变,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以及信息渠道的畅通,使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村妇女抵御诱惑的能力奇差,嫌贫爱富现象普遍,道德沦丧致农民工家庭结构难以稳固,并导致大量的社会问题。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公告离婚的案件明显增加。随着经济发展,人员流动加快,有很多人离开了原居住地外出务工或经商,当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对方处于下落不明状态的情形也逐年增多。适用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在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在有关报纸上,经常能看到法院刊登的关于送达离婚案件文书的公告,这也是此类案件增多的明证。

根据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分析其形成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的发展进步,网络、电视对人民思想观念的影响逐渐的扩大,人们对婚姻的理解不断发生着变化,人民对于感情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自由、平等”的生活观念逐渐的被人们接受,传统的婚姻观念受到冲击,于是被标榜上“追求自由的”离婚案件越来越多。人们一旦在婚姻生活中受到挫折,就会把婚姻归结为罪魁祸首,那么离婚就变成了解脱一切痛苦的做好途径。

(二)、家庭道德观念的薄弱。道德这个蕴含了历史,文化,思想的东西,越来越让现在的人们看不清了,正确的道德观念越来越远离我们的生活,传统的道德思想文化已深深的埋藏在历史尘埃里。农村这个传统思想文化富饶的沃土,因为西方思想文化的不断冲击,让人们感到了思想上的无所适从,在我们左右徘徊的当头,混杂着打破传统道德观念的西方思想,打碎了我们深埋心中的思想包袱。因为农村人们缺少准确的判断力,使这种思想生根发芽,不断的在蚕食着我们传统的婚姻观念。

三、审理农村离婚案件面临的困难

伴随着上述农村离婚案件中存在的特点,随之产生的就是因上述问题给农村案件的审理带来的一些具体困难,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庭审过程的控制较为困难。由于农村离婚案件中往往会比较引起亲朋好友的重视,在开庭过程中经常会看到当事人在法庭内开庭,而庭外却围满了一大堆亲朋好友,特别是有些人没有法制观念不遵守法庭纪律,严重者甚至打断法庭正常庭审或与法官对抗,在处理这些情况时如果法官无力掌控正常的庭审程序就会伤害到法律的尊严甚至无法进行正常的庭审,可是如果法官态度过于强硬同时又没有做好旁听群众的心理疏导工作,则有可能造成对抗加剧,产生其他严重后果。

(二)、农村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难度较大。相对城镇居民而言,农村人口普法知识有限,对一些法律常识和法律制度缺乏认识,这就导致了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方面有一定的困难,给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带来了难度,法官不但要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同时还要纠正当事人错误观念。

(三)、农村家庭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农村家庭的婚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一个方面农村家庭的财产往往较为琐碎,而大件商品有时又没有保留发票对财产的所有权确认有一定困难,同时农村家庭的经营性质确定了一些特殊财产权的存在,如经营承包权、农村组织的一些特殊收入如集体分红、分地款等等,这些收入往往较为隐蔽而法律目前又没有明确地分配规定,在实践中法院往往对这些问题采取回避的方式,使有些当事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

四、对当前审理农村离婚案件的建议

(一)、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新闻媒体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宣扬婚外恋等不健康内容的影视作品,新闻媒体应彻底予以清除,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加强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力度。政府机关应利用自身优势,加强公民道德教育,进一步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采用行之有效的手段,在广大农村广泛宣传婚姻法,倡导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增加农民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提高农村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

(二)、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及时调处婚姻纠纷。要进一步健全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完善其制度,明确其职责,强化其职能,充分发挥其身处基层,了解基层动向,熟悉民俗民情的优势,对农村婚姻纠纷,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及时调处,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减少离婚纠纷的发生。

(三)、要充分做好离婚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不仅需要法官具有精湛的业务素养,熟悉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还需要法官足够的爱心、耐心、并具有一定的敏感性,能够在交谈或庭审过程中,迅速地把握原、被告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所在,从而直接切中原因,并针对原因寻找做劝解说服工作的最佳方式方法,以取得最好的效果。

(四)、谨慎行使裁判权,正确处理离婚案件。法院是解决婚姻纠纷的最后途径,法院一旦判决离婚,一个家庭会因此解体。因此,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中,应谨慎行使裁判权,尤其在审理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中应该慎之又慎,应该做到:1、严格审核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承办法官在听取原告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介绍后,应要求原告提交原被告及其直系亲属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或工作单位等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并根据离婚案件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和下落不明的相对性,到被告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同当事人的近亲属见面。2、尽可能还原婚姻事实。鉴于离婚案件涉及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法官在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查明事实时,应持审慎的态度。应适当要求原告承担较其他纠纷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以保证离婚案件的得到正确处理。3、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对于父母来说,抚养子女是一种权利,但更是一种义务,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原告有先行承担子女抚养的法定义务。所以,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笔者主张在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时,应当判令子女随主张离婚的当事人生活并由其抚养。对于抚养费问题,如双方共同财产较多且能够承担子女抚养费用的,在处理财产时,应判决被告的财产交由原告保管,子女的抚养费可按照被告应承担的数额用其财产折抵;如财产不足时,可判由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待被告有下落时,原告可申请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