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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责问题研究

2012-09-07 16:23
作者: 鄢裴培

   

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以执法办案为中心,这是法院的立身之本,守土之责。绝不能弱化法定职责搞所谓的服务,更不能放弃法定职责热衷于搞哗众取宠的形象工程。

一、社会管理的含义。

一般理解,社会管理是指“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规划、组织、调节和控制,以保证社会正常运转和全面发展的必要秩序。广义的社会管理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社会等各个领域的综合管理;狭义的社会管理,专指法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对人们社会行为的控制,以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社会秩序的行为。”更具体地说,社会管理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法律规范,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培育和健全社会结构,调整各类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健全社会内外部环境,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司法权作为至关重要的执政权,是党领导人民通过法律控制和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渠道和方式,或者说,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执政的法治形式。作为党的法治形式主体的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通过施行法律,裁断纠纷,制裁违规,示范规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身就属于社会管理的职能机关,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因此,在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方面,人民法院责无旁贷。正如王胜俊院长指出的,“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是司法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机关承担的一项重要社会责任”。

二、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责定位

社会管理创新是全社会一项系统工程,包括社会管理理念的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和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需要党、政、军、政法、团体、企业等各行各业的参与和配合。作为政法系统中的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体系中,既是被管理者,又是社会管理机制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维护者。他应当定位于用审判活动的全过程来调整与社会管理不协调或者影响社会管理机制实施、推行的行为,引导与规范社会朝着正常、有序、和谐的方向发展,通过审判活动的成果创制社会规则,规制社会活动,引领社会风尚,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通过审判活动调整影响社会管理的行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当前,人民法院主要通过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及民商事执行和行政非诉执行来调整和规范影响社会管理的行为。依法惩处国家公职人员在社会管理活动中的贪污、受贿、侵权渎职的犯罪行为,惩处单位职务犯罪行为,促进社会对政风、行风的管理;严惩社会自我管理组织和中介服务组织滥用及不正当行使管理职权和服务职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促进社会事务的有序开展;依法打击侵害社会管理主体、妨碍社会管理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依法强制执行欠债不还、伤人不赔、子不养老、生子不育、无故违约等影响社会诚信、社会文明的民商事案件,强制执行影响社会管理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通过这些强有力的司法措施,净化社会管理环境,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通过审判活动引导社会朝着正常、有序、和谐方向发展,构建完善的社会管理体系。基层法院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引导:一是纠错式引导。主要用刑事严打的方法惩处影响社会管理的犯罪行为;用精调、快审、速判、强制执行的审判方法,纠正民商事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中过错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从而使社会管理相对人能接受管理、参与管理、监督管理,从管理中受益。二是建议式引导。主要用司法建议、案情汇报与协调等方法,把审判中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来,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他们,引导国家管理机关、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组织进行自我纠错、自我整改、自我完善。从而推进社会管理制度的完善和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三是教育式引导。主要通过庭审到社区、到乡村、到学校、到企业、到案发地,公开审理,接受旁听,边审理边讲法、边调解边明理、边判决边纠错。审理一件案,教育一大片。另外,还可以通过电台、网络、电视、报刊等传媒将庭审、案例直播。通过公开宣判、公示裁判文书让对错、真假、好坏公布于众。通过到民间、学校、机关、企业开展法律咨询、法律讲座等形式,讲法律、讲案例、讲社会现象与社会管理的关系。通过这些有效的传播性教育来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推进社会管理的创新。

三、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政策措施

相比较人民法院的传统职能而言,社会管理创新还是个新生事物,在司法领域缺乏相应的规范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机制,因而在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上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问题。为此,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应当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要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以执法办案为中心,这是人民法院的立身之本,守土之责。只有坚持公正高效地审执好每一起案件,依法妥善解决当事人的诉求,有效化解矛盾,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有立足点和工作基础,审判工作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

二是要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法院职能的宪法定位,是党的执政方略,是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企望,是司法追求的最高目标,也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基本途径。充分履行好公正司法职责,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向社会输送公平和正义,进而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是法院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最好体现。

三是要坚持能动司法。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能动司法,积极拓展和延伸审判职能,从而有效参与社会管理,推动公共政策的完善,促进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的实现。要关注经济社会和群众的司法需求,通过解释法律、弥补漏洞、拟制规则、司法建议等方式,创造性地填补和弥合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脱节,解决社会管理中的现实难题;要以能动司法理念,正确处理好依法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之间的关系,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自觉地融入政策考量,使司法裁判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善于将公序良俗和一般的道德原则引入司法裁判,使司法裁判的过程与结果更加符合公众的期待;要积极主动地行使司法职权,适时进行调查取证、法律释明、权利告知、风险提示,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四是要坚持依法参与。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设定一条工作底线,那就是依法而为,依法参与。在管理、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保持适度的消极性、被动性,采取的方法手段既要考虑可行性、创新性,更要考虑合法性。不能大包大揽,自我放大职权,突破法定职能包揽人民法院不宜承担的工作,对通过行政手段、道德手段能解决的问题不宜过多介入,对依靠社会组织和当事人自治能化解的矛盾不宜启动诉讼程序。更不能为了求新、求快、求亮点而突破法律界限,随意创制和乱作为。

五是要注重方法创新。创新的根本要求是新颖,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在方式方法上要区别于过去、高于过去,工作必须要有创新点。必须深入分析当前的国情特征和当地的具体情况,掌握社会结构和管理模式的新变化,了解社会各阶层真正的司法需求,在社会改革和发展的大背景下寻找审判工作新的切入点。要保证既不突破法律框架,又确实具有新的思路和方法,只有这样,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才会真正收到各方认可的社会效果。

六是要关注长期效果。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要快速反应,又不能操之过急,必须慎重决策,稳妥推进,注重长期效果。在采取一项新的方法手段前,必须进行扎实的前期调研和必要的理论准备,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

七是要完善司法调研制度。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措施,就是要建立审判信息的评估分析制度,加强涉诉案件情况的综合调查研究,深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反映在司法领域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完善审判信息预警社会问题的工作机制,做到预料在前,应对在前。为此,要高度重视对审判工作运行态势的分析,不仅通过对收结案情况及其运行态势的分析,来采取措施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还十分注意综合分析不同案件类型运行态势,以便对社会稳定及治安状况等情况做出分析判断,对经济发展面临的新情况做出分析判断,对涉及民生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进行研判分析,以便对下一步审判执行工作做出决策部署,提出相关指导性意见。

八是要完善司法解释制度。制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正是在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政策形成功能才得以凸显,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整合方面的影响力才得以逐步增大。其实,司法造法是各国司法实务中的一个普遍现象,是成文法本身所存在的局限性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之间张力作用的结果。由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期的剧烈变动之中,而法律的稳定性与严格的立法过程使得一部分法律规范不能适应社会生活变化需要的情况客观存在。于是,司法解释自然也就成为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实施的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但是,司法造法必须受到严格限制。为此,要不断完善司法解释工作规则,提高司法解释的质和效率,确保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