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点军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90后女子因分手要求对方返还借款纠纷,顺利帮助双方平静“分手”。
【基本案情】
2017年李某(女)经朋友介绍与汪某(男)认识,因兴趣爱好相投,二人很快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由于李某还在大学读书,因此双方平日恋爱生活花销则主要由在外打零工的男方汪某承担,后因双方日常花销太大,二人便开始向亲朋好友借钱,甚至通过网贷、套取信用卡等途径筹措资金用于双方旅游、购物等生活消费开支。2019年底,二人因债务负担过大,后以无力承担生活开支、偿还借款等理由分手。2021年,李某将汪某诉至法院,要求汪某偿还恋爱期间的借款35245元及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后,双方争执较大,二人分别向法院提交了恋爱期间的聊天、微信和银行卡转账等记录,其中转账金额小到2.87元大到4万元的账目整整上百页。经承办法官认真核对,并通过制作账目表,横向比对梳理双方来往的转账明细,逐笔了解转账发生原因、用途、归还情况等,查找出双方提交“分手账”的问题与症结,最终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双方开展调解,通过耐心引导双方追忆过去美好感情打开二人心结,并通过释法明理明确告知双方恋爱期间的共同生活消费开支并不当然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当看到一笔笔消费账目(曾经甜蜜爱情的注脚)的清晰浮现,听着法官苦口婆心的耐心劝解,二人也终于气消和解、达成一致,李某主动撤回了对汪某的起诉,二人最终平静分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寄语】
恋爱期间的转账、共同生活消费开支并不当然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主要区分转账金额大小、是否备注借款性质、能否提供借据、借款合同等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等。本案李某和汪某争议款项均发生于双方共同恋爱生活期间,且大量转账金额均为几元至几百元,其金额未超出情侣之间日常消费支出范围,应属于恋爱期间共同生活开销,而不应认定为借贷关系;且二人在外以个人名义通过网贷、向他人借款等途径用于双方旅游、购物等共同消费,属于不同法律关系的不同民事法律行为,其债务亦属于各自个人债务,应由双方分别偿还。因此,法官在此提醒,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对待属于恋爱期间产生的具有特殊意义金额的转账,比如520、1314等金额,往往被认定为恋爱赠与,一般不予认定借款关系而发生返还。因此,恋爱消费需量力而行、合理谨慎,恋爱“赠与”要厘清性质、心甘情愿,只有树立起正确的“恋爱观”和“消费观”,才能维系健康向上的恋爱关系,毕竟一起经历“风雨”,才能明白“担当”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