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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凭证“在手” 追讨工资“不愁”

2023-01-14 12:18
来源: 本院
作者: 本院

【基本案情】李某是一名农民工,20182月,受代某雇请跟随其从事建筑劳务活动,劳务结束后,代某向李某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李某2018年劳务工资7050元,定于2019219日付清。然欠条签订后,代某始终未向李某支付上述劳务工资。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代某为逃避债务履行,经法院传票依法传唤后仍未出庭应诉。法院依法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代某提供劳务后,代某应当按照双方确定的报酬数额及履行期限向李某支付劳务工资故依法判决被告代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李某支付劳务工资7050元。

【法官提醒】本案中,被告代某为逃避债务拒绝出庭,原告李某提交的“欠条”是双方劳务关系的有效证明,也是李某索要劳务工资的有力“武器”。农民工在外务工不易切记要保存好相应凭证,及时督促用工单位、个人办理好工资结算并让用工单位、个人出具书面的结算单、工资欠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