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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狗狗去上“培训班”却意外死亡,谁之过?

2023-12-13 15:37
来源: 本院
作者: 本院

主人送狗狗去上“培训班”,本想纠正狗狗生活习惯,不料却等来爱犬不幸死亡的噩耗,悲痛之余,主人一纸诉状将某宠物俱乐部告上法庭。

今年7月,李某将自己饲养的比熊犬送至某宠物俱乐部进行护食训练,双方约定培训费为1200元,培训时间为20至30天。中途李某前往看望过小狗,但14天后,李某接到俱乐部负责人电话告知小狗病重,李某在赶往俱乐部途中获知小狗已经死亡。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遂报警处理,经民警协调退还1200元培训费,对于其他费用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购买小狗、饲养小狗期间的生活费及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服务合同,但口头约定了培训费用及培训时长,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方经营宠物俱乐部从事宠物训练,应具有较充分的相关专业知识,且在训练期间,作为小狗的看管人,负有照看和注意的义务。被告方虽在小狗产生不适症状后立即采取救治措施,但未及时送医,对小狗的死亡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赔偿项目及数额,法院认为,宠物狗属于法律上的财产范畴,李某举证的饲养该犬期间的花费,不构成宠物狗价值的提升,但原告在饲养期间投入了感情,宠物狗的突然死亡,对李某身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经法院主持调解,某宠物俱乐部在2024年5月前给付李某4000元赔偿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寄语】

当下宠物经济逐渐兴起,其中宠物寄养、宠物培训行业如火如荼发展宠物培训机构作为具有专业宠物养护管理知识的机构,对小狗寄养、培训期间的健康安全应当尽到谨慎照料、妥善保管的义务,更应提高服务水平,加强规范管理和操作同时,法官在此提醒各位“铲屎官”宠物培训前应当审慎选择合格的培训机构,实地了解培训机构场地,并与其签订书面协议,写明宠物在训练期间出现问题时的归责情况,如若出现相关意外情况,就可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