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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八条禁令

2012-10-19 11:21
一、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送礼和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委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办私事;      二、严禁在办案过程中私下会见律师,私下为律师和其他中介人员介绍业务,从中谋取私利;      三、严禁法官为他人案件说情和接受说情,或者接受本院离任人员和法官的配偶、子女为他人案件诉讼代理,徇私枉法办案;      四、严禁私设帐户,公款私存,私自动用诉讼、执行款物以及占用当事人的款物;      五、严禁辱骂、殴打、刁难和欺压群众,粗暴对待当事人;     六、严禁酒后开庭、办案、驾车及酗酒滋事;      七、严禁参与色情、吸毒、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      八、严禁从事第二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利用职权采取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取好处,提供方便条件。      凡违反上述禁令之一的,一律实行待岗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从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      法官违反上述禁令受到处理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所在部门领导和院级领导的领导责任。      本禁令适用于全市法院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