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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五条禁令”
2012-10-19 15:24
浏览: 5249
2012-10-19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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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严禁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违者一律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 二是严禁接受当事人钱物,严禁接受当事人吃请,违者一律先免除职务再给予纪律处分; 三是严禁有案不立、故意拖延办案和消极不作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先免除职务再给予纪律处分; 四是严禁违反法定程序过问职务外案件,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干预下级法院办案,违者一律给予纪律处分; 五是严禁给业务庭下达收费指标,严禁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违者一律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一把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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