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不如实记录报告;
2.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
3.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等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1.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
2.违反规定兼职,获取薪酬等额外利益;
3.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提供帮助;
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三、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
2.以本人、亲属或他人的名义,以借为名,利益输送;
3.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资金;
4.有偿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要求他人提供担保;
5.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四、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对罪犯考核材料等审核不严;
2.接受罪犯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
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5.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五、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阻碍或者限制当事人行使诉权;
2.违反审判、执行期限规定,案件久拖不决;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量刑畸轻;
4.违规私自处理办案中发现的违法犯罪问题线索。
六、法院工作人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法院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参与诉讼;
2.违规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
3.离任法院工作人员利用原职务身份及影响,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
1.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不到位,司法作风简单粗暴;
2.违反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查封;
3.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
4.滥用自由裁量权,谋取私利,枉法裁判;
5.地方保护主义突出,损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
6.将民事案件错误定性为经济犯罪;
7.其他未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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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