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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点军区法院公开宣判两起职务犯罪案件

2020-09-24 07:41
来源: 点军区人民法院

9月9日,点军区法院对李某文单位行贿罪、行贿罪一案、李某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一案行进公开宣判。法院判处李某文犯单位行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李某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李某文犯单位行贿罪、行贿罪一案
【审理查明】
2007年5月,华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文为让该公司获取海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武汉市汉阳区“十里华府”楼盘包销业务,为时任海某置业公司总经理李某显购买武汉市武昌区“水岸星城”房屋一套,支付1577535元。
2013年年初,李某文为在保宜高速公路分包工程,向时任保宜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的何某伟行贿30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华某房地产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57753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李某文作为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华某房地产公司在被追诉前已注销营业执照,故对该单位依法不再追诉,但对实施该单位行贿罪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李某文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何某伟行贿30万元,系其个人行为,该行为构成行贿罪。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一案
【审理查明】
2011年至2014年,李某在担任宜昌市测绘大队大队长期间,经大队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并由其决定,以发放过节费、职务津贴及为部分职工补贴购房款等形式,私分国有资产共计2951994.08元。
2015年至2019年,李某在担任宜昌市测绘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76666元。
【法院认为】
宜昌市测绘大队作为国有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给单位职工发放资金2457554元;免收测绘等费用493440.08元,用于抵扣单位职工团购房差价,以上共计将国有资产2950994.08元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同时,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7666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李某到案后有自首坦白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