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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选定“一案一账户” 服务银行项目公告

2018-03-29 11:04
来源: 点军区人民法院

1.公告依据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鄂财库发[2017]70号)文件精神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系统实行“一案一账户”管理要求,经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开展本院“一案一账户”服务银行选定工作,现对外予以公告

2.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一案一账户”服务银行

2.2项目概况:选择壹家银行承担点军区人民法院执行款服务银行,提供“一案一账户”模式。

2.3服务地点: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2.4控制价:本项目服务费为零。

3.响应银行资格和服务要求:

3.1持有银监部门核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商业银行本地法人机构,并在宜昌市注册(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投交。

3.2有能够与法院系统对接的软件系统,投标人提供承诺书原件。

3.3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3.4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3.5 2016-2017年度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誉良好,内部管理机制健全,提供获得市级及以上监管部门或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荣誉证明。

3.6财务稳健,资产质量(不良贷款率)、偿付能力(资本充足率)、运营能力(流动性比率)、内部控制水平(流动性覆盖率)、资产安全性(拨备覆盖率)等方面的情况达到监管标准,并提供相关依据。

3.7具备支付结算、分账核算、资金对账、维护指导等技术支持、是否有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代理法院其他结算的资格等服务水平。

3.8投标人必须完全符合上述3.1-3.7条款要求。需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达到三家及以上,本院采取集体评分投票表决的办法产生供应商。

4.响应文件的获取

本次公告登录在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公告栏和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网站。凡有意参加者,请将上述材料密封后一并提交。

5.响应文件的递交

响应文件送交截止日期为2018年4月8日17时00分。法定代表人持身份证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单独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上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复印件)于2018年4月8日17时00分前将报价文件递交至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办公室,并登记确认。无上述身份证明材料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间段递交的或者未送达至指定地点登记确认的报价文件,不予受理。

6.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人:程智勇

   话:0717-6671352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