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诉讼文书的立卷和归档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诉讼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一条 诉讼档案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并作为档案保存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诉讼案件立案后,即由承办此案的书记员或承办法官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根据刑事(含减刑、假释)、民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第二条 入卷诉讼文书材料应当保留原件,未能提供原件的可保存一份复制件同时注明没有原件的原因。入卷诉讼文书材料的重份材料一律剔除。多余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备日后查考,可保留三份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
第三条 入卷诉讼文书材料中摘录、复制的材料应注明来源、名称、日期,并写明经手人或经办人姓名,加盖提供单位印章,入卷备查。
第四条 对入卷的有关赃款、赃物等物证和诉讼费用的处理材料,应当由经办人签字。 凡能随卷保存的证物均应入卷保管。无法装订的可拍照装入证物袋,并标明证物名称、数量、特征、来源。
第五条 各类诉讼档案,应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正卷和副卷。无不宜公开内容的案件可以不立副卷。
第六条 办案人员要做到案件审结,即时归档,至迟在结案后30日内归档。档案部门应掌握各业务庭收、结案情况,对逾期不归档的,及时催办,适时通报,并按院岗位目标责任制相关规定处罚。档案部门要健全移交手续,严格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立卷单位重新整理。
本院工作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调离法院前,要及时归还所借档案,尽快将所办案件整理归档,以防档案遗失。
第七条 执行案件的文书材料,单独立执行卷,归档后与原审案卷合并保管。
第八条 下列诉讼文书材料可以不归档,由承办单位自行处理:
1、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单位解决的;
2、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
3、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转办单、工作材料;
4、内容相同的重份申诉材料;
5、法规、条例复制件;
6、一般的法律文书草稿(未定稿);
7、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二、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
第九条 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各类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装订于卷内目录之后。各类诉讼文书的送达回证装订于相应的诉讼文书之后。
第十条 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案件移送书(收案笔录);(4)起诉书(自诉状)正本及附件;(5)送达起诉书笔录;(6)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7)自行逮捕决定,逮捕证及对家属通知书;(8)搜查证、搜查勘验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9)查封令、查封物品清单;(10)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决定及保证书;(11)退回补充侦察函及补充侦察材料;(12)撤诉书;(13)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4)赃、证物鉴定结论;(15)审问笔录;(16)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7)延长审限的决定、报告及批复;(18)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押票、换押票;(19)开庭公告底稿;(20)开庭审判笔录(公诉词、辩护词、证人证词、被告人陈述词);(21)判决书、裁定书正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正本);(22)宣判笔录 (委托宣判函及宣判笔录);(23)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24)司法建议书;(25)提押票;(26)抗诉书;(27)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28)上级人民法院退卷函;(29)上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30)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31)赃物、证物移送请单及处理手续材料;(32)备考表;(33)证物袋;(34)卷底。
第十一条 刑事一审案件正卷中关于死刑、死缓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按第十条(1)至(23)排列后继续排列: (1)死刑、死缓的复核报告及上诉移送函;(2)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3)退卷函;(4)执行死刑命令;(5)暂停执行死刑的报告及批复;(6)死刑执行前验明正身笔录;(7)执行死刑笔录;(8)执行死刑布告签发稿;(9)执行死刑报告;(10)死刑执行前后照片;(11)死刑犯家属领取骨灰或尸体通知;(12)尸体处理登记表。 上列诉讼文书排列完毕,再继续排列第十条(24)以后的诉讼文书。
第十二条 刑事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抗)诉案件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书(抗诉书);(6)答辩状;(7)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8)调查笔录(调查取证材料);(9)撤诉书;(10)审问笔录;(11)公诉人、辩护人出庭通知书;(12)开庭公告底稿;(13)传票、提押票;(14)开庭审判笔录;(15)公诉词、辩护词、陈述词;(16)庭审后的补充调查材料;(17)司法鉴定材料;(18)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9)延长审限材料;(20)判决书、裁定书正本;(21)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23)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24)退卷函;(25)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26)备考表;(27)证物袋;(28)卷底。
第十三条 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起诉书或口诉笔录;(4)立案(受理)通知书;(5)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6)应诉通知书回执(7)答辩状及附件;(8)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书、鉴定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9)原、被告举证材料;(10)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申请及本院裁定;(11)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的执行记录;(12)询问、调查取证材料;(13)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4)开庭通知、传票及开庭公告底稿;(15)开庭审判笔录;(16)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17)宣判笔录;(18)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送达回证;(19)上诉案件移送函存根;(20)上级法院退卷函;(21)上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22)证物处理手续;(23)执行手续材料;(24)备考表;(25)证物袋;(26)卷底。
第十四条 民事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诉案件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5)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6)上诉书正本;(7)答辩状及附件;(8)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0)上诉人、被上诉人举证材料;(11)诉讼保全及证据保全材料;(12)询问、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3)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4)撤诉书;(15)开庭通知、传票;(16)辩护委托书及辩护词;(17)开庭审判笔录;(18)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19)司法建议书;(20)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21)送达回证;(22)退卷函存根;(23)备考表;(24)证物袋;(25)卷底。
第十五条 行政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起诉书、口诉笔录及附件(行政处罚及处理材料);(4)受理案件通知书;(5)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6)应诉通知书回执;(7)答辩状及附件;(8)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9)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材料;(10)开庭通知、传票、公告底稿;(11)停止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继续执行的法律文书;(12)开庭审判笔录;(13)代理词、辩护词;(14)撤诉书;(15)判决书、裁定书正本;(16)宣判笔录;(17)送达回证;(18)诉讼费收据;(19)上诉或复核案件移送书;(20)上级法院退卷函;(21)上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22)证物处理手续;(23)备考表;(24)证物袋;(25)卷底。
第十六条 行政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原审法院案件复核或上诉移送书;(4)原审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状或申请复核书;(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上诉状副本或申请复核送达回证;(8)答辩状;(9)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0)询问、调查查笔录及取证材料;(11)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报告;(12)开庭通知、传要、公告;(13)开庭审判笔录;(14)代理词、辩护词;(15)撒诉书;(16)判决书、裁定书、复核批复正本;(17)宣判笔录;(15)送达回证;(19)诉讼费收据;(20)退卷函存根;(21)司法建议书;(22)备考表;(23)证物袋;(24)卷底。
第十七条 再审、申诉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或提起再审决定书;(4)申诉书;(5)原审判决书、裁定书;(6)提审、询问当事人笔录;(7)提押票、传票;(8)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9)判决书、裁定书、批复正本;(10)宣判笔录;(11)送达回证;(12)退卷函存根;(13)备考表;(14)证物袋;(15)卷底。
第十八条 各类案件副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阅卷笔录;(4)案件承办人的审查报告;(5)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6)有关本案的内部请示及批复;(7)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8)审判庭研究、汇报案件记录;(9)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10)案情综合报告原、正本;(11)判决书、裁定书原本;(12)审判监督表或发回重审意见书;(13)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14)备考表;(15)卷底。
第十九条 第十条至第十八条中的未尽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形成文书材料的时间顺序排列。减刑假释案件、执行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可参照所属该类案件一、二审材料的排列顺序办理。 三、纸质载体档案质量要求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文书材料用纸以A4办公纸为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类文书材料包括卷皮的书写、签发必须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微机打印,严禁使用红、蓝墨水或铅笔、圆珠笔及易褪色不易长期保存的书写工具书写、签发、修改。 第二十二条 卷内材料凡是用圆珠笔、铅笔、蓝墨水或易褪色不易长期保管书写工具书写的,要附复印件。需要归档的传真文书材料必须复印,复印件归档。 四、诉讼档案的立卷编目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整理排列后,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正面书写在右上角,背面书写在左上角,背面无字迹的不编页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页号。 卷宗封面必须按项目要求填写齐全,字迹工整,规范清晰。
第二十四条 卷内目录应接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项填写。一份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
第二十五条 卷内备考表,由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验收人、立卷日期等项目组成。 本卷情况说明栏内填写卷内文书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立卷人由立卷人签字;检查人由主审法官签字;验收人由档案部门接收入签字;立卷日期填写立卷完成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诉讼档案的结案日期以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准; 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的日期为准,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准; 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准; 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诉讼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七条 保管期限由档案专职管理人员按照各类保管期限表对应填写。 五、卷宗装订质量要求
第二十八条 卷宗的装订必须牢固,整齐、美观,便于保管和利用。 每卷的厚度以不超过15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应按顺序分册装订。每册案卷都应重新编写页号。卷宗装订齐下齐右、三孔一线,长度以160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条,由立卷人、验收人盖章或签字。
第二十九条 卷宗装订前,要对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字迹扩散的要修补、复制。 纸张过大的要修剪折叠,纸张过小、订口过窄的要加贴衬纸。 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附上汉语译文。 作为证据查考日期的信封,保留原件,打开展平加贴衬纸。 卷宗内严禁留置金属物。
第三十条 已经归档的卷内材料不得抽取。确需增添材料的,应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