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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宣判!巡回审判释法“护青山”

2023-07-17 09:27
来源: 本院
作者: 本院

6月20日上午,清脆的法槌声响起,一起滥伐林木案在土城乡三岔口村委会开展巡回审判。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许宁担任本案审判长,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翔担任本案公诉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点军区各行政执法单位工作人员及三岔口村村民等100余人参与旁听。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3月至7月期间,魏某、艾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采伐林木,将砍伐的林木运至临市售卖,后被执法部门巡逻发现。2022年8月,上述人员陆续经公安民警通知到案,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至7月间,魏某、艾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在陈某翠、黄某、杨某及秦某等处购买林木砍伐并销售。经认定,上述人员滥伐林木蓄积40.2406立方米。

【庭审时刻】

法院认为:魏某、艾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魏某、艾某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森林资源损害,破坏生态环境,应承担刑事处罚及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

陈某翠、秦某、陈某清、杨某、黄某亦因滥伐林木的行为亦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且数量较大的行为。以下情形也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鉴于7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罪,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故依法判决如下:

魏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200元;艾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对魏某、艾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魏某、艾某、陈某清、陈某翠、秦某、黄某及杨某7名被告人在案发地山林砍伐林木原址或异地补种树木,保证成活率≥85%,并支付相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审判实例,就滥伐林木的危害给旁听群众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宣传,并现场派发了宣传折页。村民们纷纷表示:“以前觉得山上的树砍点无所谓,今天的巡回审判让我们明白,砍树也要持证上岗”!

【法官提醒】

“守护青山绿水、推进绿色发展”。森林是珍贵的自然资源,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凡采伐林木都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进行砍伐。保护森林,人人有责,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也不仅仅是一句标语,滥伐林木,触犯刑律,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