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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问答

2012-10-26 15:10
法院执行问答 (一)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哪些法律文书? 答: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 答: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提交复印件时,应出示原件以便核对。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三)哪些情况下可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1、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再延期执行; 2、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最后确认为理由不成立; 3、被执行人死亡后经过一段时间已经明确了继承人; 4、被执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已经确定了权利义务承受人; 5、人民法院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债务人不符合宣告破产案件,不予宣告破产而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6、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后发现其又有财产; 7、执行标的物的权属有争议,经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后确定其应归属于被执行人; 8、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已驳回其撤销申请;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担保而中止执行后,其不予执行请求被驳回,或担保已到期、已失效,或在担保期间内有转移财产及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四)申请恢复执行时,应提交哪些文件? 1、申请恢复执行审查表; 2、恢复执行申请书; 3、中止执行情形消失的举证材料(如明确的财产线索或其他执行条件); 4、中止民事裁定书副本; 5、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6、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7、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五)申请执行有无期限限制? 答:申请执行是有期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六)申请执行费以什么标准缴纳? 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