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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不再忧“酬”烦“薪”了!

2022-11-28 14:44
来源: 本院
作者: 本院

百姓有事莫慌乱,有理法院递诉状;钱多钱少不阻拦,

法律公正解“薪”忧。

2018年至2019年,赵某、钱某、孙某三人(原告)在李某(被告)承包的钢筋绑扎工程项目工地从事劳务。工程结束后,被告与三原告签订协议约定劳务费及结清时间,然而,让这3人没有想到的是,工程顺利完工,工资款却没能顺利发放。

合法权益被侵犯,民工兄弟率先想到的是与李某交涉,但要么见不到人、要不以种种理由推脱,就在“现在工程款还没下来,等有钱了一定第一时间支付给你们”的承诺中,两年半的时间一晃而过。期间,他们也四处求助,却迟迟未果,时间愈久,民工兄弟也越发焦虑,这笔工资款成了他们心头最大的伤痛,3人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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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家见面分外眼红”,法庭上,3人“讨薪”的辛酸泪瞬间转化为一腔怒火,双方几番争执不下。为避免矛盾扩大,承办法官迅速安抚双方情绪,再行了解双方争议焦点及利益诉求。但双方积怨已深,难以一朝化解,但双方积怨已深,难以一朝化解,承办法官故先行劝返四人,再结合各方态度,积极搭建沟通桥梁。一方面与李某沟通,引导其换位思考,体谅农民工赚钱不易,同时向其阐明利害关系,告知其存在的过错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耐心安抚原告方情绪,并表示法律定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承办法官情理并重的劝导下,双方心情逐渐平复,李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同意给付拖欠的劳务费。

法官提醒:劳动者有获取报酬的权利,接受劳务一方在雇佣他人进行劳动时,应诚实守信、恪守诺言,及时结清劳务工资。提供劳务一方也要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要增强证据意识,及时督促用工单位、个人办理好工资结算并让用工单位、个人出具书面的结算单、工资欠条等。在出现拖欠劳务费用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先与接受劳务一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